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执业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交易项目有关评标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标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企业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邀请招标等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专家库持续常态化征集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对稀缺领域专家,可采用多渠道公开发布征集和专项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入选交易中心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未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1.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2.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八条 已进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省财政评标评审专家库或已经由省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部门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登记为交易中心专家库专家。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入选交易中心专家库,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专家抽取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申请入选交易中心专家库的,需自行获得所在单位的同意。交易中心专家库日常维护部门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通知其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可以采取现场或邮寄方式向交易中心专家库日常维护部门提交。
申请人对网上填报的信息、书面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初审后,由交易中心专家库日常维护部门按照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织专业审核。申请人通过审核后,需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入库培训,通过考评后成为正式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专家库日常维护部门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或者集中轮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入库专家的评标评审能力。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专家库对专家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需记录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情况、参与评标评审工作情况、年度考核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
入库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回避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告知专家库日常维护部门,并在交易中心专家库系统中予以变更完善。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家入库后,担任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交易中心交易相关制度规定,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等明确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二)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等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
(一)招标等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等项目的投标人在职人员或退休、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
(三)招标等项目的招标人在职人员或退休、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
(四)招标等项目的代理机构在职人员;
(五)招标等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六)与招标等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标评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已完成评标评审的,该专家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二)评标评审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三)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
(四)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标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八条 通过交易中心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抽取评标评审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或评审开始之日前1-2个工作日内进行。专家抽取申请人按照交易中心专家库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事宜。
评标评审专家确定后,交易中心专家库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抽取结果应在开标或评审开始前3O分钟之内打印。
第二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专家抽取申请人应当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评标评审专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
(三)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评审专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工作,妥善保存招标文件等,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审。
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的程序参照首次抽取,采取随机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专家库管理部门、日常维护机构,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抽取专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依规抽取确认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外,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章 评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需亲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上办理请假手续。
评标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理解项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等规定的评标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地对投标文件等进行独立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
(二 )评标评审过程中,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评审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评审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工作。
评标评审专家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推举专业水平高、评标评审经验丰富的专家为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进行表决;
(四)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评审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评审报告。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私自离岗, 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整体进展;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三)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专家库日常维护单位, 影响评标工作;
(四)违反评标评审现场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6个月至1年内参加项目的评标评审:
(一)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二) 项规定情形被责令改正两次以上;
(二)故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要求,导致评标无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依规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 结果不合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
(二)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移出交易中心专家库: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二)恶意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 谋取额外酬劳;
(三)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
移出交易中心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两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三十条 项目违反规定确定或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违规确定或更换的评标评审专家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如实记录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负面行为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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